尋求女職工健康保護與促進就業平衡點
出場專家
俞文蘭(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培訓教育部主任)
劉明輝(中華女子學院法律系教授)
記者:《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》作為《特別規定》的附錄列示,這一形式改變將產生哪些影響?
俞文蘭:一方面,作為《特別規定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,《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》上升為行政法規,提升了其重要性,從法律意義上對企業行為進行規范,要求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執行;對女職工來說,保護她們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權益;同時規定了執法的主體,對于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與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。
另一方面考慮到《特別規定》的延續性,而《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》更具有時效性,隨著經濟文化生活和社會生產環境的變化(用工制度、生產條件、科學技術水平的變化),《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》需要進行與時俱進的調整。
記者:與之前的有關規定相比,《特別規定》附錄《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》有哪些調整?
俞文蘭:第一個主要調整是在《特別規定》中強調了用人單位在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中的法律責任,要求用人單位不僅要遵守《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》的規定,還應當主動采取措施保護她們的健康權益,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,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,并且主動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。
第二個主要調整是在附錄中減少了一般性限制,突出了特殊時期的勞動保護,尤其是增加了孕期保護的內容。一般性限制由原來的5條改為3條,廢除了 “森林業伐木、歸楞及流放作業”、“建筑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,以及電力、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”等條款。 在孕期保護中則增加了異常氣候條件、噪聲、振動、密閉空間、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等勞動禁忌。
第三個主要調整是保留了某些開放性的條款,如第三條第一項采用了“……等有毒物質”,所列舉的有毒物質為1988年條例已經明確規定的、確定對女性有特殊健康影響的,但不是全包括。這20多年來,每年都有大量新化學物投入使用,在生產、使用、運輸、銷售等環節中是否對女性帶來特殊的健康損害,相關研究不是很充分,需要在今后的研究中不斷加以補充與更新。保留開放性條款體現了政府決策部門實事求是,講求科學性、時效性,以人為本、與時俱進的執政理念。
劉明輝:與“1988年規定”相比,《特別規定》附錄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還作了如下調整:
考慮到《勞動法》僅規定經期、孕期、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,《特別規定》附錄刪去了關于已婚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。
為了避免用人單位因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廣而拒絕錄用婦女,《特別規定》附錄縮小了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。
其一,將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禁忌從事的“食品冷凍庫內及冷水等低溫作業”,限定于冷水、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“第二級、第三級、第四級”冷水、低溫作業。
其二,將“《高處作業分級》標準中第Ⅱ級(含Ⅱ級)以上的作業”,限定于“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、第四級高處作業”。根據國家標準《高處作業分級》(GB3608―83)規定,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可以從事不超過15米的作業,而原來不許從事超過5米的作業。
此外,《特別規定》附錄將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“《體力勞動強度分級》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”,改為“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、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”,糾正了原規定的不嚴謹之處。
記者:此次附錄“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”確定的原則和依據是什么?
俞文蘭:修訂原則主要強調,新時期的女職工勞動保護重點在于保護女職工免受特殊的職業危害,預防職業病及職業相關疾病的發生與發展,同時突出對她們的下一代身心健康的保護。因此重點在于保護女職工的特殊生理時期,減少一般時期的保護性勞動限制。
其主導思想是強調通過改善勞動環境、加強勞動保護、提高女職工自身素質來主動保護女職工的健康。
劉明輝:關于附錄“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”的依據體現在法律和法理兩方面:在法律方面,主要依據《勞動法》關于“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”的第七章,以及國際勞工組織《婦女井下作業公約》(第45號公約)。其次依據《婦女權益保障法》第26條規定:“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,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,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。婦女在經期、孕期、產期、哺乳期受特殊保護。”
在法理方面有五點,其一是法律必須滿足不斷變化的現實需求,隨著勞動環境和生產方式的變革,必然淘汰一些職業禁忌工種,增加一些新的類型。其二是與國際接軌,順應世界性立法潮流。域外的職業禁忌規定,側重于“對女職工特殊時期”的保護。其三是盡力在女職工勞動保護與雇主負擔之間尋求平衡點,以避免對婦女就業產生負面影響。其四是力求主觀動機與客觀效果一致,消除其中的制度性性別歧視。其五是以“賦權”取代“保護”,尊重被保護對象的個體差異和意愿。
記者:《特別規定》在平衡女職工勞動保護與就業的關系方面有哪些進步之處?
俞文蘭:《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》是《特別規定》修訂中的一個難點問題,爭論的焦點是保護女性健康與女性就業限制的關系問題。
從女性平等就業角度來講,規定禁忌范圍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女性的就業選擇范圍,同時也使企業用工過程中增加了女性的就業門檻,過度地限制勢必會影響女性就業,對于女性全面和諧發展是不利的。
但是不保護或者保護過少也是不行的。因為我國正處于經濟快速發展與社會轉軌時期,大批女職工就業于工作環境條件較差、工作制度不完善的非公企業,接觸復雜的職業危害因素,加上女性的整體素質還不夠高,缺乏自我保護的知識與技能,對給其自身及其子代帶來的嚴重健康風險不夠明了。因此目前情況下規定女職工禁忌是合理的,也是必要的。
此次修訂本身就是一次促進女性健康與發展的大討論,在保護女工健康與促進就業的關系之間找到了一個妥帖的平衡點,既達到了保護女性健康的要求,也在尊重與促進女性就業方面邁出了一大步。
劉明輝:過猶不及、物極必反是古老的辯證法,以“賦權性規定”取代“一廂情愿的保護”,是職業禁忌制度的世界立法趨勢。在女職工禁忌勞動的范圍方面,過度保護反而會傷害被保護對象自身,一方面會限制女職工的選擇權,另一方面也會因增加雇傭女職工的成本而導致少用女性。許多國家通過改善就業環境達到使男、女、殘疾人都能就業的做法是值得借鑒的。
記者:近年來,一些批準《婦女井下作業公約》(第45號公約)的國家已經聲明退出。此次附錄中第一項“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”中包括“礦山井下作業”,這是如何考慮的?
俞文蘭:關于礦山井下作業,《婦女井下作業公約》規定:任何婦女,不論其年齡如何,一概不得受雇從事礦山井下作業。但同時指出,國家法律或條例可規定下列人員不受限制:任管理職務,而非從事體力勞動的婦女;從事衛生及社會服務工作的婦女;學習期間被允許在礦山井下接受職業培訓的婦女;偶然進入礦山井下,從事非體力勞動的任何其他婦女。
一些歐美國家工業化進程已經經歷了數十年,生產過程高度自動化,工作環境條件相對較好,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越來越少,女性受教育程度也較高,相應的法律法規通過長時間不斷地更新,有些公約(如《婦女井下作業公約》)已經不起作用,退出是必然的。
我國采礦業正處于逐步規范進程中,大批小型煤礦、非煤礦山(以及各類礦山野外露天采礦、井下采礦、開鑿隧道、修地鐵、地下工程建筑等)存在多種影響健康和安全的因素,如作業環境條件差、重體力勞動、長時間不良體位、接觸某些化學毒物等,對女性健康造成風險。
因此此次修訂仍然保留“礦山井下作業”禁忌,我理解應該主要針對礦坑內、井下(地下)、重體力勞動的作業,而對管理崗位、非體力勞動、衛生與社會服務等并沒有明確規定。
